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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06-08 23:55:15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1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已」「未」设定抵押。

1-2.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向乙方承诺,未对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此处隐藏4987个字……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______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1.6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11.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称)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委托】【法定】代理人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

附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租赁信息记载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六、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七、根据市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按人民币50元/件的标准向登记备案机构缴纳登记备案费。但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租赁居住房屋的,在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仅需缴纳人民币20元/件;而办理租赁信息记载的,则不收费。

八、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九、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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